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日俱增,签订合同能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合同有不同的类型,当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欢迎阅读与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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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对强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了明确规定,范围比以前宽了,如果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订立的,将受到支付双倍工资的惩罚。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上述规定有两方面的重大变化。一是以前规定劳动者必须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了十年以上,现在除了保留这一规定外,增加了“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一条件。如果企业连续两次与该劳动者订立一年期劳动合同,那么第三年开始时,职工就有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第二个方面的变化是续签劳动合同的主动权发生了变化,以前的主动在须用人单位一方,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延续劳动合同,职工就无权要求延续劳动合同。现在的主动权在职工一方,只要符合前面所讲的两个条件,职工提出续签合同,用人单位必须同意,即企业只有两次选择职工的权利,两次选择权行使以后,选择权则交给了职工,只有职工可以炒企业,企业炒职工则是违法。因此,用人单位订立第二次劳动合同时,应对该劳动者的素质进行全面的评估。《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的情况下,不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会获得任何好处,相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还将承担支付双倍工资和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处罚,故使用任何一种类型的工人,期限在一个月以上者,都必须事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工作内容和报酬方式作出明确的规定,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要是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与劳动者签书面的劳动合同的话,那么相关的赔偿包括双倍工资以及视为双方之间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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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年三月下旬,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xxx的带领下,对市直企业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进行了调查。参加调查的人员有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部分委员,市总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领导。在调查过程中,我们听取了市总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汇报;深入到部分国有、民营、外资、个体工商企业了解情况,查看有关资料;同时分别召开了部分企业职工代表座谈会和企业领导座谈会。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总的看来,各级各部门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
(一)领导比较重视。近三年来,市总工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大力推行集体合同制度和工资协商制度,先后出台了《关于当前企业推行集体合同制度的意见》、《关于xx市全面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通知》等5个文件。市总工会总结沙隆达、xx城南开发区等单位和地方的经验,指导面上的工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高度重视劳动关系的协调工作,把企业集体合同制度建设和劳动合同管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目标考核。
(二)工作基本推开。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以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为重点,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格局基本形成。目前全市各类企业4700家,已签订集体合同3685家,签订率为78%。其中国有企业945家已全部签订,签订率为100%。二是以全员劳动合同制度为基础,确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格局基本形成。截至到20xx年2月,全市城镇各类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为358万人,签订率为867%。
「三」制度初步建立。20xx年以来,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积极探索协调劳动关系的新机制,市直和各县市区都建立了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制度,明确了三方在调处劳动关系重大问题的责任和作用。
「四」重点内容突出。合同内容比较全面、具体,劳资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比较明确,主要突出了经济发展和企业改制的需要,对劳动者工资、养老保险、医疗、安全等方面的权益保护体现得比较充分。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建立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认识上有差距。一些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认为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有必要,而签订集体合同没有多大必要;一些职工对集体合同制度认识不深,认为个人已经和单位签了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是工会和单位的事,与自己关系不大,签不签无所谓;还有一些有一定专业特长和技术的职工,担心签订劳动合同后限制其择业自由,不愿和企业签订合同。这些认识上的差距,使得集体合同制度和劳动合同制度的执行缺乏一种内在动力,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合同的签订和执行。
(二)集体合同签订的程序不规范。一是平等协商难实现。目前一部分企业对平等协商制度的重要性还没有完全认同,集体合同制度执行中重签约、轻协商的现象比较普遍。有的企业是“一次协商管几年”。工会代表广大职工与单位签订集体合同,从法律上讲是平等的,但从实际运行看,往往考虑单位困难多一些,考虑职工利益少一些。二是没有严格执行审查备案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集体合同签订后必须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备案,才能生效。而我市虽然有4634家企业签订了集体合同,但按规定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审查只有3685家,有近1/3的企业没有按规定备案审查。
(三)合同的签订率和履行率不高。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市总工会统计,全市有20%以上的企业没有签订集体合同,有近15%的职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合同的履行也不理想。20xx年市总工会对80名职工代表进行问卷调查,有22人表示集体合同缺乏监督执行,兑现不够,占职工代表的.27%。有的企业集体合同中规定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为职工交社会养老保险,但由于资金周转不过来,不仅未交纳养老保险费,而且连基本工资也不能及时发放。
(四)合同的内容不完善。有的企业是迫于压力而签订的合同,对合同的内容不重视,合同条文能模糊就尽量模糊,能抽象就尽量抽象;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文本针对性不强,格式化的居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少。在抽查的几家企业中,仅有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结合自身的实际签订了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其他企业都是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格式合同。有些合同内容存在不公平。如有的合同规定安全事故责任由劳动者自己负责,社会养老保险由职工自己缴纳等。
(五)合同的管理存在漏洞。一是管理制度尚未健全。据调查推算,约有60%左右的国有中小型企业未建立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和相关管理制度。这种情况在非国有企业中比例更高。有些企业虽有管理台帐和制度,但规定不具体,操作性不强。二是管理主体缺位或虚位。在非公有制企业中,相当数量企业没有落实人员负责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在集体所有制企业中,不少企业虽然安排了人员管理,但实际没有认真管理和检查。合同签订后存放在档案室,不修改、不完善;到期了不续签、不终止。
(六)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充分保护。当前的集体合同制度和劳动合同制度还没有完全将农民工纳入到管理范畴。一些企业不愿意和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对农民工一般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以口头协议为主,以便规避法律或者逃避责任。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如超时劳动、克扣和拖欠工资等。
三、几点建议
针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就我市下一步贯彻执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要进一步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它既是建立劳动关系的标志,又是劳动关系是否稳定、和谐的基础,同时也是国家、工会以及劳动者自身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依据。因此,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和宣传《劳动法》、《工会法》和集体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积极推进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要把企业法人和职工作为重点对象,使他们对签订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目的、意义、性质及内容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增强企业法人的法律意识和广大职工的维权意识。
(二)要不断完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一是要建立和完善工会组织。要把改制企业、新建企业作为重点,把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作为难点,积极推进工会组织的建立,做到凡是有职工的地方都有工会组织。同时,要加强工会干部的培训,增强工会组织维护职工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为推进集体合同制度打下基础。二是要全面建立和完善平等协商机制。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工会组织,要指导企业建立平等协商制度,对平等协商的主体、原则、内容、程序等进行规范,形成一套科学、完整的机制,使得平等协商有章可循。三是要建立和完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用人单位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配套规章制度,落实专人或兼职人员对合同进行动态管理。
(三)要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一是要转变歧视农民工的错误观念。各级政府管理部门,首先应从自身做起,消除歧视观念,把农民工作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到平等对待,一视同仁。二是要提高农民工组织化程度,推进集体协商制度。要将农民工纳入到集体合同制度管理之中,通过广泛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使农民工获得平等的对话权利,从制度上保证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三是及时处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案件。对于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要本着依法、公正的原则,及时立案,及时处理。
(四)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强对用工单位实施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检查。通过对用工单位和劳动者进行政策指导、咨询服务、监督检查以及集体合同审核和劳动合同鉴证等,促进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的顺利实施和规范运行。各级工会组织要把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和劳动合同制度作为自己的重要职责,认真履行好责任,切实抓出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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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员工入职:
1、 新入职员工提供个人资料。身份证、学历证及其他相关证件的原件、复印件以及免冠近照「多备几张);如果是从其它单位跳槽的,还要提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2、 填写新员工情况登记表并签字确认。要求越详细越好,包括家庭住址、家庭成员、联系方式等内容,有什么项目都填上。
3、 由用人部门负责人及人事部门等相关人员对该新人进行面试,并在入职表上签字确认。
4、 办理入职手续(该员工需提供的资料及缴纳的费用必须按章办事,除非由担保人签字担保),由人事部门人员为其输络考勤指纹;由相关部门发放服装、工具等相关物品。
5、 安排生活、工作等相关事宜;并由人事部门为该新员工建立档案。
6、 参加职前培训。对新员工进行入职前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安全培训等,了解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培训结束后要对新员工进行有效的考核并让新员工在每次培训表及考核单上签字、确认。
7、 由用人部门相关人员介绍部门职能、工作职责、工作要求等。
二、 新员工实习期及转正:
1、 实习期:
1) 由用人部门委派专人负责新员工的实习工作,采用因材施教、以老带新等有效方式让新员工尽快熟悉并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工作程序及要求,并了解和掌握该新员工的思想状况,在工作及生活上积极给予其引导和照顾,严禁对新员工进行排挤或拉帮结派等;
2) 见习期满报告。新员工实习期满要由其本人撰写见习报告或实习总结,以此检验新员工见习期内工作情况及心得,并由用人部门负责人对该新员工进行有效的.考核并如实在此见习报告上填写考核意见,作为该员工转正的重要依据。(注:新员工的实习期的期限由用人部门负责人根据其的实际表现及能力,结合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加以确定)
2、 转正:
1) 新员工在试用期满后填写《转正申请表》, 对自己在试用期内的工作做出书面总结,并向主管领导提出转正申请;
2) 用人部门主管领导应与该员工面谈,双方对转正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在《转正申请表》填写评价考核意见,评价内容应包括该员工在试用期内的工作态度、技能、配合性、可塑性等方面,并将考核结果填写清楚;总结得出是否转正、延长转正、
转岗试用、再试用及辞退等初步意见,主管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并签字;
3) 将《转正申请表》提交人力资源部审核;
4) 人力资源部对该表审核,并填写意见;
5) 然后交公司行政副总经理审批;
6) 再交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公司总经理批准后,该表由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转正手续并进行保存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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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单位):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性别:民族:________文化程度: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 ___ _联系电话_______ _家庭住址:
一、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认真阅读本合同。甲乙双方的情况应如实填写,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二、签订劳动合同,甲方应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及乙方应签字或盖章,其他人不得代为签字。
三、本合同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四、工时制度分为标准工时、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三种。实行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五、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一并履行。六、本合同应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并不得擅自涂改。七、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备查。
为建立劳动关系,明确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
(一)劳动合同期
本合同期限采用下列方式。 1、有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开始履行,至法定条件出现时终止履行。
(二)试用期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
1、试用期从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工作内容
1、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生产(工作)岗位,并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
2、乙方应按照甲方对本岗位生产(工作)任务和责任制的要求,完成规定的数量、质量指标。
第三条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培训
1、甲方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和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并对乙方进行安全卫生教育,杜绝违章操作和违章指挥。
2、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告知乙方所从事的工作(生产)岗位,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名称、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按国家规定定期安排从事职业危害工作的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3、实行对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甲方按国家规定为其提供劳动保护。
4、甲方应根据需要对乙方进行必要的职业培训或为乙方接受职业培训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劳动纪律
1、甲方应当依法制定和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依法对乙方进行规范和管理。
2、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
第五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甲方安排乙方实行第项工作制。(1)、标准工作制: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3)、不定时工作制。
2、甲方按规定给予乙方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等带薪假期。
第六条劳动报酬
1、甲方按照本市工资结合本单位工资制度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具体标准工资为元/月。,乙方试用期工资为元/月。
2、甲方每月日支付乙方(当月/上月)工资。如遇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3、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点工作,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加班加点工资的发放时间为。
第七条保险福利
1、甲方必须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和代扣代缴乙方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女工生育等保险)。
2、甲方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依法制定内部职工福利待遇实施细则。乙方有权依此享受甲方规定的福利待遇。
第八条合同的变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
1、双方协商同意的;
2、由于不可抗力或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本项所称重大变化主要指甲方调整生产项目,机构调整、撤并等。
第九条合同的终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应即终止:
1、本合同期限届满;
2、乙方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甲方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双方不能依本合同第八条第3项的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4、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前款的规定解除本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5、乙方提前三十日(试用期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乙方担任重要职务或执行关键任务并经双方约定乙方不得解除本合同的除外。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本合同终止或解除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
第十二条合同的续订
1、本合同期限届满后,经双方协商本合同可以续订。
2、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乙方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经济补偿和违约责任
1、合同期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补偿办法按《劳动合同法》及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2、合同期内,乙方提前解除本合同的,除本合同第十条第6款规定的情形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为乙方所实际支出的培训费用和招聘费用。赔偿办法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劳动争议的处理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天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约定。
有国家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合同期内,如所定条款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双方事后就有关事宜达成补充或者变更协议的,由双方签订书面补充或者变更协议确定。
第十八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联系方式(电话): 联系方式(电话):
______年____月___日 ______年_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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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
2、不签订劳动合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获得双倍赔偿?
劳动者同意并且积极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公司拒绝签订;
未签订合同的情形发生在20xx年2月1日以后;
并且从进入公司满一个月以后即第二个月开始计算。
3、劳动者不与公司签订合同
公司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才需要承担支付每月2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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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劳动者故意或者不愿意与公司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的,不适用改条款。
职工故意或者不愿意签订劳工合同,则不能获得2倍工资。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赔偿还需要确定是哪一方主体没有履行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从上面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结果其实就是两种,要么是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要么视为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于劳动合同的其他内容你需要了解的,可以咨询网站获得解答。
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6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企业与员工没签劳动合同算谁的错?
没签合同这件事是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事,要分成不同情况进行分析,一般以1个月为期限,分成以下3种情况看。
情况一:入职1个月以内,员工拒绝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如果遇到劳动者找各种理由拒绝与公司签订合同,这种情况下,一个月以内,企业可以随时辞退员工,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就是这么傲娇,不过HR要留存劳动者故意拖延不签合订劳动合同的证据,另外员工工作期间工资还是要发的。
情况二:入职1个月内,企业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法》对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这件事也不是特别斤斤计较啦,企业还是有1个月的缓冲期的,毕竟签合同这件大事也是很麻烦的,劳动合同又是拟定、又是确认盖章的,赶上大公司还得排队等公章,所以HR也不要着急。
情况三:入职超过1个月,员工还没签订劳动合同
如果说企业比较忙,没能立即的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还情有可原,如果一个月了还没与员工签订合同,劳动法大妈就忍不了了。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都1个月了还没签劳动合同,不好意思,友谊的小船翻了,无论是什么原因、什么理由,企业再如何的义正言辞、员工拒签的再如何的情深意切,统统都是企业的错!2个月的工资补偿妥妥的要付出了。
以上三种情况,都在直接或间接的针对企业,在劳动法面前,很多时候企业是弱势群体,所以HR宝宝们遇到劳动问题一定要慎之又慎!
补签劳动合同是否能规避法律风险?
员工都交离职申请了,才发现忘和员工签劳动合,怎么破?补签还来得及吗?
补签劳动合同是否能规避风险的问题,法律圈也是探讨激烈,但一直没有确切的说法,下面观点仅供大家参考!
观点一:企业补签合同也是亡羊补牢
虽然开始时用人单位没有及时签订或者续签合同,但在事后用人单位已经补签,而且将之前的期限予以了覆盖,劳动者也并未因此而遭受经济损失,合同已经补签,立法目的达到,再行双倍罚则过于严苛,且补签时劳动者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对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支付双倍工资权利的放弃。因此,用人单位不需再承担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观点二:企业有错在先再怎么补都违法了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后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是既定的违法事实,事后的补签或追认行为只是使得用人单位不再受双倍工资的责难,但并不能豁免其之前违法行为所产生的责任。
案例中的员工可以算一算公司辞退是否发生在入职一个月以内,如果超过1个月,无论以何种理由辞退都会面临2个月的赔偿,其他劳动问题另算。
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7
甲方(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日到______年____月___日,其中试用期为____个月,至______年____月___日止。试用期内经甲方考核不合格者,甲方有权单方面内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延长乙方的试用期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条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
(一)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点)从事(岗位、工种)工作。在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地点、岗位、工种。
(二)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三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8小时(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二)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按《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执行。
第四条劳动报酬
(一)乙方试用期的`基本工资标准为________元/月,乙方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甲方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甲方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实行计时工资。基本(固定)工资为________元/月,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其他工资形式。具体约定如下:
第五条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参加当地政府规定的法定社会保险,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应缴纳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给予乙方享受医疗期和医疗期待遇。
第六条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二)甲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做好女员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第七条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一)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当告知乙方。
(二)乙方应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能,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变更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合同文本双方各执一份。
第九条劳动争议的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工会寻求解决或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双方必须履行;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双方约定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其它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合同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有抵触的,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二)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涂改或未经书面授权代签无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日 ______年_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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