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的模板锦集十篇
现今很多公民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签订合同能促使双方规范地承诺和履行合作。你所见过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10篇,欢迎大家分享。
篇1
甲方: 企业性质: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 性别 出生于 年 月
现住址:
身份证号码:
甲方 乙方 为建立社会关系,明确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平等自愿、协商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期限
本合同期限类型为 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为 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工作内容
1、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 生产「工作」岗位,并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
2、乙方应服从甲方所安排的工种、岗位,按照甲方关于本岗位生产「工作」任务和责任制要求完成规定的数量、质量指标和生产「工作」任务。
3、乙方的生产「工作」任务为:
4、甲方根据生产 「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调换乙方的工种或岗位。
第三条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方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和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
2、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劳动防护用品。
3.甲方须按国家规定对职业危害的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4.甲方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时有权拒绝执行。甲方安排乙方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按国家规定乙方进行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或者乙方已经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四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工作制。
「1」执行定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的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2」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其工作时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甲方应按国家规定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
3、法定节日期间,甲方应按国家规定安排乙方休假。
4、乙方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带薪年休假。
第五条劳动报酬
1、乙方按甲方规定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甲方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其支付时间为 工资报酬的标准和办法为 。
3、乙方试用期临时生活待遇每月为 元。
4、甲方应当给乙方的工资报酬不得违背当地政府的最低工资规定。
5、甲方应当在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乙方的工资水平。
6、甲方在乙方完成劳动定额规定或工作任务后,根据需要安排乙方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其劳动报酬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非乙方原因造成乙方停工的,甲方必须按当地政府规定支付乙方停工津贴或生活费。
第六条保险福利
1、双方必须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女工生育等保险。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后,甲方必须按国家或地方规定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
2、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和在职期间因工、非因工死亡的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4.乙方应享受的其他保险福利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劳动纪律
1、甲方应当制定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内部规章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2、乙方要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
3、乙方违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甲方有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条的终止
1、本合同期限届满应即终止执行;
2、签订无固定期限的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即终止执行;
3、本合同中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应即终止执行。约定的条件应在本合同约定事项中写明。
第九条变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合同的有关内容:
「1」甲方转产、调整生产「工作」任务的;
「2」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已经修改的;
「3」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4」乙方身体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5」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十条的解除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2.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王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甲方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九条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4、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经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取得工会或者职工的同意,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5、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十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不得依据本合同第十条第三款、第四款解除本合同。
7、乙方解除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十一条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经济补偿和违约责任
1、甲方依据本合同第十条第一款、第三歉、第四款约定解除本合同时按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的经济补偿办法》和《违反劳动法有关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和赔偿: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
「2」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的;
「4」解除后,未按照国家规定给子乙方经济补偿的;
「5」违反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造成
「6」甲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解除,对乙方造成损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解除本合同或者违反本合同舍中约定,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劳动争议处理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关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本合同中乙方的各种待遇如低于本单位集体合同规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执行。
第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合同双方各执一份,涂改或未经授权代签无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 签订时间:
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2
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施工工地地址:_________
在京住所地通讯地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期限
第一条 期限(甲乙双方选择适用)
有固定期限:本合同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生效,于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终止;其中试用期至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
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本合同生效日期为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以乙方完成______工作任务为合同终止时间。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 甲方招用乙方在_______(项目名称)工程中担任______岗位(工种)工作。乙方的(工种)上岗证号码为________.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三条 甲方应当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当天对乙方进行入场三级安全教育,并组织对乙方学习成果的书面考试,考试结果甲方应保存在施工现场备查,考试不合格的不得在现场施工。
甲方应当对从事电气焊、土建、水电设备安装等特殊工种的乙方进行岗前培训,乙方取得相应的操作证书方可上岗。
第四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五条 甲方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四、工资保险待遇
第六条 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工资为每日_________元,试用期满后日工资为_________元。
双方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甲方应在每月_________日前计发乙方的工资,并由乙方签字确认。
甲方在终止、解除后应当一次性付清乙方的工资。
甲乙双方对工资支付的其他约定_________.
第七条 甲方应为乙方办理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手续,并为乙方缴纳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用。
五、劳动纪律和的解除
第八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九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有打架斗殴、偷窃、赌博、擅自停工等违纪行为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不服从甲方正当工作安排的;
(五)严重违反总包单位和甲方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的;
五一放假通知高速免费时间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_________日(不超过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不得擅自离职。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乙方在履行期间,因个人失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_________.
七、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十三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工地所在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甲方的规章制度及_________作为本的附件,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北京市规定相悖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外一份留在乙方务工的建筑施工工地备查。本合同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3
继续履行是指违反合同的当事人不论是否已经承担赔偿金或违约金责任,都必须根据对方的要求,并在自己能够履行的条件下,对原合同未履行的部分继续按照要求履行。
继续履行又称实际履行,具有强制性。继续履行是承担合同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和合同违约救济的一种手段,但我国《劳动法》并未明确规定继续履行为承担违反责任的方式。但《工会法》第52条和《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或者工会工作人员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的职工,既可以要求继续履行,也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规定:的解除是指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的解除分为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三种;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既可以由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出现国家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的可以解除的情况时,不需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合同效力可以自然或单方提前终止;约定解除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因某种原因,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互相协商,在彼此达成一致的基础上提前终止的效力。
根据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劳动者在选择了其中一项主张后,在今后的司法程序中不能随意变更。劳动者在面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情形时,应慎重选择是继续履行合同还是追索赔偿金。像小张这样在仲裁和法院作出不同选择权的情况,在法院审理中是不会得到支持的。
总之,应对继续履行纠纷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实践证明,由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律师来处理,既可以防范法律纠纷,也可以更好地解决法律纠纷,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经济损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权益。为了更好地帮您解决继续履行问题,防止陷入法律误区,您可以通过委托当地有经验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使您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篇4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户籍所在地x省x市x县区x街x号
现住址x区市县x街x号
本单位工作起始时间x年x月x日
幼儿园配班个人保教计划
所解除期限
固定期限x年x月x日起x年x月x日止
无固定期限x年x月x日起
完成工作任务期限x年x月x日起x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解除原因「」双方协商一致
「」劳动者辞职
「」用人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用人单位原因致无效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或者违反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
「」订立时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不能协商变更合同
「」用人单位裁员
解除时间x年x月x日
支付经济补偿情况x个月,x每月标准:x元,合计:x元
缴费失业保险编号x单位x个人
用人单位
(公章)
经办人:
x年x月x日
注:1.此证明由用人单位出具,一式三份。一份交给劳动者本人,一份装入本人档案,一份由用人单位留存;
2.用人单位在15日内将劳动者档案移交其户籍所在市或区、市、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篇5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以下简称《法》)在20xx年1月1日就要实施了,通过学习,我对该法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最大的感触就是企业的责任重了。《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相比更加具体、完善,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最突出的特点是前面规定了怎么做,后面就规定了违反的法律责任。因此,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更高了,企业应认真学习、准确理解、自觉执行。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法律和经济上的风险。现就我在这次培训中所得所感陈述一下,与各位同仁共飨。
一、《法》突破《劳动法》,适用范围扩大,原则增加,反映了立法者的价值趋向。
(一)、《法》的`适用范围扩大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适用本法。----(该符号代指分款符,以下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执行。《法》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该法第二条第一款将适用范围扩大到“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等,解决了长久以来这些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无法可依,法院适用不统一的窘境。第二款是突破些规定,立法时争论很大,最终将其列入,但是在适用时多受挚肘(见第九十六条)。
(二)、订立应遵循的原则增加了。第三条,订立,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相较劳动法,新增了“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在该法中多有体现,如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条件、内容、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及其它劳动者要求的情况。相对的,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这些规定相应地转化为权利义务,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
二、《法》对签订书面的特殊要求,并且规定了企业不签订的法律责任。
《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法》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时开始计算。----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在本项下,需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用工之日”的确定,现实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通知的时候经常使用“报到”一词,报到之日一般应理解为用工之日,所以这个词应慎用;二是劳动者拒签合同的应对。对劳动者拒签的,用工企业需要保留劳动者拒签的证据,由于劳动者原因造成的未签合同的责任当然不应由用工企业承担。
篇6
【过失性辞退】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承包土地合同该和谁签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解读本条是关于因劳动者的过失而使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规定。
本法在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权的同时,也赋予用人单位对的单方解除权,以保障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但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解除权,随意与劳动者解除,立法上严格限定企业与劳动者解除的条件,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禁止用人单位随意或武断地与劳动者解除。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适用此项条款首先要注意以上三点:1、要求用人单位所规定的试用期期间符合法律规定。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満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用人单位只能在此范围内约定试用期。 2、是否在试用期间。试用期间的确定应当以的约定为准;若约定的试用期超出法定最长时间,则以法定最长时间为准;若试用期满后仍未办理劳动者转正手续,则不能认为还处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不能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3、对是否合格的认定。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是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单方与劳动者解除的前提条件。如果没有这个前提条件,用人单位无权在试用期内单方解除。一般情况下应当以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录用条件和用人单位在招聘时规定的知识文化、技术水平、身体状况、思想品质等条件为准。4、对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必须提供有效的证明。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就不能解除,否则,需承担因违法解除所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所谓证据,实践中主要看两方面:一是用人单位对某一岗位的工作职能及要求有没有作出描述;二是用人单位对员工在试用期内的表现有没有客观的记录和评价。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适用这一项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首先,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是通过民主程序公之于众。其次,劳动者的行为客观存在,并且是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何为“严重”,一般应根据劳动法规所规定的限度和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依此限度所规定的具体界限为准。如,违反操作规程,损坏生产、经营设备造成经济损失的,不服从用人单位正常工作调动,不服从用人单位的劳动人事管理,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散布谣言损害企业声誉等,给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管理秩序带来损害。第三,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处理是按照本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的,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即劳动者在履行期间,没有按照岗位职责履行自己的义务,违反其忠于职守、维护和增进用人单位利益的义务,有未尽职责的严重过失行为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使用人单位有形财产、无形财产遭受重大损害,但不够刑罚处罚的程度。例如,因粗心大意、玩忽职守而造成事故;因工作不负责而经常产生废品、损坏工具设备、浪费原材料或能源等。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兼职”。我国有关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虽然没有对“兼职”做禁止性的规定,但作为劳动者而言,完成本职工作,是其应尽的义务。从事兼职工作,在时间上、精神力上必然会影响到本职工作。作为用人单位来讲,对一个不能全心全意为本单位工作,并严重影响到工作任务完成的人员,有权与其解除。
根据该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1、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2、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需要注意的是,必须是给用人单位造成“严重”影响的,如果影响轻微,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合同。
篇7
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内容达成协议的。
该条法律所体现的,是民法中的情事变更原则。即:因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一方的原因,致使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利的,该方有权请求变更或终止履行合同。
为保护劳动者权益,用人单位依据法第四十条辞退劳动者的,应提前30天向劳动者作出书面通知。未提前作出书面通知的,应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解除后,用人单位还应按法第47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常因对“不能胜任工作,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事实问题持有不同意见,而引发劳动争议。为此,相关法律条文以及司法解释,对40条的适用条件作了规定和说明。
在《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释为:劳动者不能按要求完成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
用人单位对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负有举证责任,且应以或工作考核标准作为证明依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则构成违法解除,应承受相应法律后果。
至于“订立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则属于一种弹性描述,目的是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应对一些特殊情况。该项的适用不能违背情势变更原则。同时该项所述的“客观情况”,除不包括40条1、2项所举情况外,也不包括第41条,即经济性裁员中规定的几种情况,以及合同法第33、34条中所列举的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或者企业合并、分立等情况。
因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注意第40条的使用条件。在不满足上述法定条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主张无过失性辞退,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以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篇8
对于劳动者来说,解除时应办理如下手续:
1、按劳动法规定的时间与要求,提前给用人单位发出书面解约通知。如正常情况下,劳动者提前解除,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2、进行工作、业务交接。
3、清理债权债务关系。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除提前解约也需提前三十天通知外,还要注意办理如下手续:
1、及时结算工资、经济补偿金。
2、工作、业务的交接。
3、员工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
4、清理债权债务关系。
5、出具终止、解除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证明书应该写明期限、终止或者解除日期、所担任的工作。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书中客观的说明解除的原因。
篇9
甲方:
乙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认真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承包甲方在湖北省荆门碧桂园小区别墅房屋修建工程事宜,签订如下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工程地点及承包范围
1、工程所在地为湖北省荆门碧桂园小区别墅房共20栋;
2、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图纸承建甲方房屋主体工程的建筑施工。包括墙体、梁、柱、楼梯、楼面、装模、拆模、现浇混凝土及地面、门前台阶砼垫层及内外墙抹灰、屋面彩瓦、部份文化石的粘贴(不包括钢筋、门窗、防水及防雷、楼梯扶手、阳台栏杆、外墙漆、厕所回填及便盆安装等工程内容)。
二、承包方式
乙方采用包工不包料方式承包甲方本合同第一条工程内容。
三、工程单价及工程款
木工每平方米78元,包括模板的制作、安装、拆除;泥工主体部份混凝土浇筑、砖砌体每平方米70元;内外抹灰、屋面彩瓦、部份文化石的粘贴共70元每平方米。单价合计为218元(工程结算面积均按地面平方计算)。以此单价和工程实际数量计算本合同工程总价款。工程量以每层楼的地面面积计算。
四、付款方式
1、本合同主体工程每月按工程进度的80%由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结构经验收后由甲方向乙方付足已完成工程量95%的工程款(便于乙方支付人工工资);
2、本合同内外抹灰工程每月按工程进度的80%由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抹灰工程完工后由甲方向乙方付足已完成工程量95%的工程款(便于乙方支付人工工资);
3、本合同工程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甲方向乙方付清本合同工程余下的全部工程款。
五、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水电供给,为乙方施工人员安排便于施工作业的食宿场所,无偿提供乙方施工人员生活用水用电;
(2)、甲方根据工程总进度计划向乙方下达工程进度计划;
(3)、根据施工进度及时提供所需的所有材料、设备、工具器具。
2、乙方责任:
(1)、乙方根据工程进度需要,组织足够的施工人员,确保工程进度;
(2)、乙方严格按设计图纸和甲方要求施工,对施工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确证工程质量;
(3)、对施工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道德教育,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4)、乙方所需材料,应五天前向甲方提出计划。
六、质量要求
乙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房屋质量标准和要求组织施工,不合格由乙方负责返工,返工费由乙方负责。
七、安全事项
甲方负责提供安全施工所需的安全设施设备,为施工人员投买足额的安全保险;乙方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为原则,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学习;如出现工伤事故,除保险公司承担部份外由乙方仅承担余下部分20%的责任。
八、工期要求
从±0起计算,主体工程在三个月内完成,六个月内本合同工程全面完工。
九、其它事项
1、内外墙抹灰工程标准为一般抹灰;如本合同主体工程达到创优100标准,抹灰价格按创优100标准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2、基础开挖和回填由甲方负责,不到位部份如由乙方负责处理的,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十、其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从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章」: 乙方签字「章」:
篇10
连续旷工几天才能解除,目前没有统一规定,这个问题是由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但是,只有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才有效,也就是要按照《法》第四条的规定制定企业规章制度。
《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并且,若依据此条解除,单位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但是,用人单位应当注意,适用此规定有两份个前提,一是用人单位符合法定程序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二是适用时举证责任在于用人单位,也就是说单位应当提出员工严重违反规章的证据,方可得到支持。
针对上述问题,有两种解决办法:
1、建议你单位把旷工多少天以上定为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在员工旷工的时候适用《法》的上述规定解除合同,这样可以避免经济补偿的纠纷。
2、若直接规定旷工多少天算自动离职,而没有对其定性为违规行为的话,实质上可以认为是单位与员工之间的离职约定,属于直协商解除合同,虽然是由于员工主动提出离职「以旷工的实际行为」,单位也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从方便单位管理角度来看,建议适用第一种,这样单位可以掌握是否解除的主动权,而第二种则是员工只要想何时走,就直接旷工,这是非常不利于用人单位的。
订立无固定期限情形
无固定期限,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
订立无固定期限有两种情形。
折叠第一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
根据本法规定,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没有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就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
折叠第二
无固定期限
「二」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
无固定期限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就建立了一种相对稳固和长远的劳动关系,只要不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就不能解除。因此,法律对无固定期限的签订条件作了严格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并不能随意的要求签订或者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
根据本条规定,只要出现了本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在劳动者主动提出续订或者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这种续订意愿的主动权掌握在劳动者手中,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同意续订,只要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就必须同意续订,而且是订立无固定期限。如果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者有权不同意。劳动者同意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这三种情形如下:
「1」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者必须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了十年以上,是这个情形的最基本的内容。具体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的期限不间断达到十年。如有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五年后,离职到别的单位去工作了两年,然后又回到了这个用人单位工作五年。虽然累计时间达到了十年,但是期限有所间断,不符合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条件。劳动者工作时间不足十年的,即使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用人单位也有权不接受。法律作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持劳动关系的稳定。如果一个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工作了十年,就能说明他已经能够胜任这份工作,而用人单位的这个工作岗位也确实需要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劳动者愿意,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维持较长的劳动关系。而根据《法实施条例》第11条规定,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对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2」合同的形式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制是以签订的形式,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力、责任、利益,把用工与经济责任制相结合的一种新的用工制度制度。1986年7月,我国决定改革国营企业的劳动用工制度,自1986年10月1日起,国营企业在新招收工人中普遍推行制。随着劳动法合同法的施行,制度在各类企业当中广泛推行。国有企业改制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开始,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内容,企业通过改变企业形态,改变企业股权结构,改变企业的基本制度,转变为符合自身特点的企业资产组织形式。
在推行制度前,或是在国有企业进行改制前,用人单位的有些职工已经在本单位工作了很长时间。推行新的制度以后,很多老职工难以适应这种新型的劳动关系,一旦让其进入市场,确实存在着竞争力弱难以适应的问题,年龄的局限又使其没有充足的条件来提高改进,应当说这是由于历史的原因造成的。他们担心的不仅是能否与原单位签订的问题,还存在着虽然签了但期限很短,在其尚未退休前合同到期却没有用人单位再与其签订的问题。我们在制定法律和政策的同时,应当考虑那些给国家和企业作出过很多贡献的老职工的利益。因此,对于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并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劳动者,在订立时,允许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如果一个劳动者以在该用人单位满十年,但距离法定退休年龄超过十年,则不属于本项规定的情形。
「3」、续订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的。
根据这一项规定,在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的情形下,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一次固定期限,在签订第二次固定期限时,就意味着下一次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所以在第一次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准备订立第二次固定期限时,应当作出慎重考虑。
这种情形下要满足以下条件:「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已经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2」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订立无固定期限。「3」劳动者未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4」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39条、40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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