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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合同出现在我们生活中的次数越来越多,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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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或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由于乙方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协商解除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为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时。劳动合同解除时双方劳动关系终止。
二、乙方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等待遇享受截止时间为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时。甲方同意支付乙方补偿和社会保险待遇等全部给付项目包干总金额共_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_元」。
上述款项为一次性了结总付金额,包括赔偿金、各项经济补偿、工伤医疗待遇、加班工资、其他劳动报酬和福利等。甲方应当在本协议生效且乙方完成所有工作交接后三日内一次付清。
三、乙方对甲方应付其劳动报酬和各项经济补偿等款项的金额予以确认并没有争议。双方在劳动关系问题上已不存在其他任何争议。
四、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乙方仍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甲方进行诋毁、诽谤、恶意中伤、及任何有损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为,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甲乙双方在劳动关系问题以外亦无其他争议。假设存在其他权益争议,甲乙双方均同意将其放弃。
六、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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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就双方之间有关劳动关系及其他相关权利义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解除。
二、乙方应在上述劳动关系解除日期之前向甲方及用工单位交接工作完毕,结清全部财务手续,交还全部公司物品。
三、甲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向乙方支付人民币____元,前述款项清偿了甲方与乙方因劳动关系履行及解除而应向乙方支付的全部款项和经济补偿,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奖金、补贴、加班费、带薪假期、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等其它任何款项,是为最终、全面的补偿。支付后甲方与乙方之间不存在任何未结款项及未了结事项。
四、乙方离开甲方后,不向任何第三方泄露甲方及用工单位的商业秘密,不从事损害甲方利益和名誉的活动。
五、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后三日内到甲方办理档案、社会保险转出、领取离职证明等手续。如乙方未按时办理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领取离职证明或未按时办理其他与离职有关的`手续,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六、甲乙双方确认:双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已经过平等自愿协商,并已对签订后可能出现的各类情形有充分预见,无论本协议签订后出现任何情形,均不影响本协议的履行。自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甲乙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动权利义务关系。本协议履行后,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其他权利义务关系,不存在任何争议,任何一方不得再向另一方主张任何权利或提出任何请求。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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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姓名: ,性别: ,年龄: 岁 ,工种、岗位:
劳动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双方因以下第 项(只选一项)于 年 月 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
甲方: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盖章)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本证明一式2份,手续完备后,劳动者档案、用人单位各存一份。用钢笔、签字笔填写,不能复写,涂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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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孙秋双同志,性别女 ,31周岁,系我单位职工,身份证号码372501198110143885,工作岗位为销售经理,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为肆年,劳动合同期限为壹年(自20xx年1 月21 日至20xx 年1月 21日止),因个人提出辞职 ,于20xx年10月21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特此证明。此证明不影响劳动关系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申诉权利。
单 位:(章)
职工签字:
签字时间:20xx年10月21日
(此证明书应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7日内到劳动关系科办理备案手续并将其档案转至失业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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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12月底,听取各方意见后,《劳动合同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推出二审稿,与一审稿相比有了很大调整。但到目前草案原定确认稿推出的时间一再延后,至今仍无定论。在修改定论尚未出台之前,大胆猜想一回,设想新的劳动合同法将如何影响职场关系。
短工更短 长工更长
为平衡劳动者利益,“草案”规定在3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应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 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2)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企改制重签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或距法定退休年龄在10年以内;3) 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约的。由此看来,可以想象两种可能性:一方面用人单位对于一部分工作能力较有可信度的员工会大方签订长约,同时,由于合同期满解约的原则未变,用人单位对一些工作能力不稳定的年轻员工将采用更短的约期,以换得用人自由,特别是一些季节性或是项目性工作,更多可能通过小时工的方式来雇用。不知员工对企业长期依存的安全感能增加,还是会减少?
末位淘汰制退出历史
依照“草案”第4章有关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规定,除非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后期不能再以业绩不达标的理由将员工轻易请出门,即使付出1个月的工资为补偿。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要付出两倍赔偿金。这种措施虽然保护了员工不会被用人单位无理开除,但也加大了年轻就业人群在就业市场的压力。一些公司也担心这些规定是否会令其原有的一些绩效管理政策对员工无法长期实施,说到底,订长期合同还是订短期合同将是对人力资源管理智慧的最大考验。
培训不再是“绑人术”
如果“草案”通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大多数培训就不再是企业与人才之间强制延长服务期契约的依据。“为劳动者提供培训费用,使劳动者接受1个月以上脱产专业技术培训的”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以及违约金。另外,草案对违约金的'数额也进行了限制,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相较一审稿中以“6个月脱产培训”为可约定服务期的起步价,现在1个月的期限已可令企业大松一口气。不过要满足1个月以上的脱产专业技术培训的条件也并不容易,只要你在培训期间能证明在当地仍在为用人单位承担一定工作量,就又不属于这一条件的约束范围。
假简历问题被重视
“草案”一审稿第一次提出了撤销权的概念,“对存在重大误解的劳动合同或者显失公平的劳动合同”,合同双方都有权申撤销劳动合同。劳动者如何对企业造成重大误解呢?劳动法世界首席顾问魏浩征表示,简历注水可能是最大的可能。这也将使得对员工的背景调查业务进一步蒸蒸日上,若发现员工表现与用人单位要求不符,想尽早请他出门,背景调查也许是用人单位最能享有主动权的机会。这倒正好给那些觉得企业不会有功夫去核对简历的作假者们敲响了警钟。不过,二审稿在撤销权给予方面又倒退了,仅留下“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劳动合同”被视无效,鉴于企业方面仍在大声呼吁“不要忽视员工欺诈现象日盛”,也许三审稿中我们又会看到新增对劳动者诚信的约束。
“防”员工尺度更大
在“草案”中,首次明确了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观察人士认为缩短竞业限制期增加了劳动者的就业自由,但估计企业也会在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管理和核心资讯分享上,设更多的保密层级,以减少无形资产的流失。
员工派遣形式受抑制
“草案”规定劳动力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不低于2年,期间即使无工作可派仍需支付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另外,用人单位要实行同工同酬,若派遣员工岗位在本单位无同类劳动者,参照所在地政府部门发布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确定报酬。另外,“草案”同时规定劳动力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以提高派遣机构入行门槛。劳动者权益在被派遣的工作岗位受到损害的,由劳动力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企业竞相组办工会
在给予员工参与企业决策的民主性上,“草案”也推进了很大力度。一审草案曾规定凡应该通过工会、职工大会或是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用人单位单方面做出规定无效。不过,二审稿对于工会的权利范围进行了限制,将民主程序进行了一些简化,只是提出“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经过职代会或是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
集体合同作补充
集体合同出现在草案最新稿中也不令人奇怪。对于引入工会机制如何能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集体合同也许是最好的回答。集体合同草案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由工会或是劳动者推举的代表(在未建工会的情况下)与用人单位签订。中华全国总工会民主管理部部长郭军表示,个人劳动合同起的作用是建立劳动关系,而集体劳动合同则发挥调整劳动关系的作用。“企业是否应该裁员,降薪降到什么程度,如果跟单个员工谈,他们是没有什么主动权的,而工会或是集体代表说话则能平衡力量。”
现在,一切还没有定论,就让我们耐心等待这部新法的最后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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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很多城镇企业与劳动者之间都只是口头协议,并没有书面的正规合同,导致在后续的工作过程中,发生劳动纠纷的情况时,不能合理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企业和劳动者应该加强法律意识,签订合理的劳动关系,为自身的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对此,笔者将从我国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中常见的问题入手,展开如下分析。
一、我国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中常见的问题
(一)签订率低
在我国的很多城镇中,普遍存在从业人员没有与雇佣企业签订劳务合同的现象。众多的雇佣企业除了国有、外商以及集体企业之外,很多个体工商户或者是私营企业都是以口头表述的形式规定工作内容、时间以及工资的。因此,这些企业中的从业人员并不享受社保等待遇,并且在很多国有、外资以及集体企业当中,也存在很多的临时工,这些临时工也是没有社保待遇的。经统计,目前签订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中,仅有1.5%属于个体工商户或者是私营企业。
(二)企业不合理的设定试用期时间以及报酬
企业对于试用期的不合理设定主要可以体现在试用期期间不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时间过长、试用期期间报酬过低、试用期期间没有社保待遇等,导致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1、试用期期间,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目前,我国市场上出现严重的劳动力过剩的现象,企业正是利用这一现象,不断的对劳动者进行压榨,剥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这就导致在试用期期间产生很多劳动纠纷,而劳动者由于还没有转正,并且法律意识单薄,面对这些纠纷的时候选择隐忍,所以经常会落入企业进行设计的试用期“陷阱”。2、试用期时间过长。在很多城镇企业当中,试用期时间过长的现象是十分普遍的,很多企业利用从业人员法律意识薄弱以及劳动力过剩等情况,将劳动者的试用期时间设定过长,以降低自身的投入成本。根据我国的《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企业在对劳动者进行试用的过程中,期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只有在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两年的情况下,才可以设定为六个月。3、试用期期间报酬过低。劳动人员在试用期期间应享受的薪资待遇必须高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但是实际工作中,很多劳动人员的`试用期工资达不到这一标准。4、试用期期间不享受社保待遇。《工伤保险条例》中对于企业员工试用期期间的社保问题有明确规定,企业在使用期间是由责任以及义务为劳动者缴纳保险的,这是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三)企业不依法履行劳务合同
在我国城镇企业的发展过程中,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随意调动劳动者工作职责、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时有发生。劳动者苦于实际情况的限制,对于这种情况选择听之任之的处理方式,导致自身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二、加强企业劳动合同管理营造和谐劳动关系的有效措施
(一)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对《劳动合同法》的宣传
《劳动合同法》的制定就是为了确保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合法权益,避免劳资问题的发生,进而促进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形成良好的劳动关系。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很多中小企业以及劳动者,对于《劳动合同法》并不了解,所以导致很多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事情发生。因此,相关的政府部门应该在企业和群众之间大力宣传《劳动合同法》,加强人们的法律意识,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企业管理层对劳动关系的认知
作为企业的管理层,应加强对《劳动合同法》的认知,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所赋予的权利,同时,对于《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义务也应该严格履行,从自身出发,更新管理认知,完善管理条例。
(三)政府部门应该加大对劳动合同签订与履行的监督力度
相关的政府部门可以利用其监察的职能,对各个企业中劳动合同的签订以及履行、劳动合同内容是否合理以及劳动合同在续签或者是解除途径是否正规等问题进行严格的检查,对于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的企业做出严肃处理,以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结束语: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对于企业和劳动者而言,是自身权益有所保障的体现,所以,企业和劳动者应该加强法律意识的培养,在建立正常的雇佣关系时,及时签订有效的劳务合同,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劳动纠纷,共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参考文献
[1]段景田,王厚本,刘焕贵,等.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J].农场经济管理,20xx「s1」:22-24.
[2]付晓奇,彭瑜.浅论供电企业劳动合同创新管理[J].江西电力,20xx,40「05」:21-22.
[3]李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J].经济管理:文摘版,20xx「7」:00238-00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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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
一、你与我单位于 年 月 日订立的劳动合同,按下列第 条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1.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2.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3. 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 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4.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 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5.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 项的规定,解除合同;
6.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第 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7.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 项规定,劳动合同(关系)终止;
8. 因其它原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日期: 年 月 日。
用人单位「章」: 劳动者(签名):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签收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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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__________有限公司保密制度》以及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双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经协商同意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解除劳动合同。
二、甲方继续支付乙方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的工资,共__________元,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前打到乙方的工资卡里。
三、甲方依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乙方相当于乙方__________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共计__________元,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一次性打到乙方的工资卡里。
四、乙方应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前办理相关的离职手续,及与甲方办理劳动合同解除及劳动关系转出手续。
五、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乙方不得做任何有损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为,否则甲方除有权停止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全部款项外,还有权追究乙方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对乙方进行诋毁、诽谤、恶意中伤、及任何有损乙方形象或利益的行为,否则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在乙方离职后两年内,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
防止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甲方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一次性付给乙方保密费_____元。
1、保密内容
(1)甲方的`交易秘密,包括商品产、供、销渠道,客户名单,买卖意向,成交或商谈的价格,商品性能、质量、数量、交货日期;
(2)甲方的经营秘密,包括经营方针,投资决策意向,产品服务定价,市场分析,广告策略;
(3)甲方的管理秘密,包括财务资料、人事资料、工资薪酬资料、物流资料;
(4)甲方的技术秘密,包括产品设计、产品图纸、生产模具、作业蓝图、工程设计图、生产制造工艺、制造技术、计算机程序、技术数据、专利技术、科研成果。
2、违约责任
(1)在保密协议期内,乙方违反本协议的,应按甲方管理制度规定接受相应处罚。
(2)在保密协议期内,乙方违反本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全部损失,返还保密费并处__________元的罚款。
(3)在保密协议期内,乙方违反本协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争议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协调未果的,可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八、补充说明:
由于乙方从事本公司__________岗位,对本公司经营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该岗位如果工作未交接清楚势必会导致公司工程建设等工作出现断层,会给公司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为了保障公司经营的连续性和正常发展,乙方必须与接替其工作岗位的人交接清楚,让其尽快熟悉和了解岗位职责和工作内容,并在其能独立主持工作之后再办理离职手续,由双方共同交接完毕签订确认工作交接清单。
若在乙方离职期限截止时,接替其岗位的员工还不能独立主持工作,经甲乙协商双方约定可适当延长离职期限,但不超过一个月。
八、甲乙双方没有其他争议。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甲方: 乙方: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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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
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就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及补偿事宜达成本协议:
1、双方一致同意在签订本协议之日即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并确认无须提前通知或做其它补偿;
2、乙方自年月开始在_______________从事职务,至今已经_______________年,期间乙方最后三个月平均工资为_______________元;根据劳动法及有关规定,双方同意甲方一次性给予乙方个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管理公司征询发展商方面的同意)。
3、双方确认,甲方在支付上述补偿金后,乙方不得再要求甲方给予任何经济补偿;对于其他基于劳动关系发生的关系均在本合同签订后得以终结,而不得提出任何补偿;
4、本协议在双方签字后即可生效,任何一方不得反悔,否则视为放弃所有补偿权利。
甲方:_____________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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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兹有 同志,居民身份证号码: ,于 年 月 日被我单位录用,并签订了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年的劳动合同。其在本单位从事工作岗位 ,本单位工作年限 年,因 原因,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条( )项规定于 年 月 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已按规定发给 个月经济补偿金、 个月医疗补助费,特此证明。
劳动者签收: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本件一式四份,企业、职工、人才交流中心、社保机构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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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习协议的性质
实习期间,实习单位与学校学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实习期间待遇及工作时间、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等内容,对双方形成一定的约束,从而保证实习质量和实习期间若发生争议,有章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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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大学生,并非劳动法所规定的合格的劳动者,因此,这种合同是一种普通的民事合同即劳务协议或者雇佣合同,但不属于劳动合同范畴,应由民法和合同法的相关法条和基本原则来解决。
二、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1、两者的法律性质不同
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依据,属于《劳动法》的范畴,而劳务合同是建立民事、经济法律关系的依据,属于《民法》、《合同法》的范畴。
2、合同主体要求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都是公民,也可以都是法人,或者是公民与法人,劳务合同对主体没有特殊要求。
3、合同主体的地位不同
劳动合同签订后,劳动者便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劳务合同的主体之间并不存在这种隶属关系。
4、合同的内容不同
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劳务合同无须规定这方面的内容。
5、确定报酬的原则不同
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付劳动报酬,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而劳务合同中的劳务价格是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
三、实习协议常见条款的有效性
1、乙方在参加实习前,乙方同意接受甲方提供的助学金人民币××元。
2、甲方在实习进行到第六个月时,将对乙方进行综合考察和评估,如果不合格者,将结束实习,按照实习期限退回助学金。
3、如果成绩合格,在毕业后乙方必须签约甲方或者于甲方指定公司。否则必须
向甲方交纳违约金人民币××元。
4、乙方必须放弃读研究生。
这些条款是明显倾向于实习单位的,而且,实质上这就是一个变相的劳动合同:以合意的方式延长了试用期(3个月),剥夺了劳动法上劳动者的选择权,变相的规定了实习期的工资而且增加了工资的不确定性。
这样的合同是违反劳动法的规定的。在这里劳动法中倾向保护劳动者的重要原则被合同的合法形式跳过了,是以合法形式达到不公平的状态。所以合同是部分无效。
四、实习单位如何设计实习协议?
一、注意合同性质的定性
在校大学生,并非劳动法所规定的合格的劳动者,因此,这种合同应该是一种普通的民事合同即劳务协议或者雇佣合同,但决非劳动合同,合同所援引的法律是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而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二、注意合同术语的表述
工资—劳务报酬;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劳动者—受雇人员。
三、实习人员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
应将5%到45%的累进个人所得税税率,改为20%的劳务税率。
四、解除终止合同时、违约金、经济补偿金如何约定?
实习协议并非劳动合同,所以实习协议的解除以双方约定为准,并不受提前一个月的时间限制。实习协议解除之后,是否支付违约金,也是由双方自由约定,法律不作干涉。经济补偿金的概念属于劳动合同法,实习协议中可以约定不做任何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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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劳动用工过程中,一直存在着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
在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一旦双方不再继续互相履行权利义务,对于此情况下应认定为解除还是终止产生了广泛的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在双方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随时将对方“炒鱿鱼”,是为劳动关系的终止;另一种则认为,若允许随时将对方“炒鱿鱼”而不遵循“预告解除”的规定和“即时解除”的限制性前提或者允许用人单位随时辞退劳动者,都将对企业、劳动者以及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
《合同法》对于合同形式成立要件的规定
一般来说,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有关联性的不同概念。
根据《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也就是说,当事人双方达成合意的,合同成立。
对于要约及与之对应的承诺通过何种方式体现的问题,《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在此基础上特别强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那么对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未采取书面形式的,是不是就不予承认呢?《合同法》第三十六条针对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未采用的合同如何成立给出的答案。
根据《合同法》中“对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未采用的合同如何成立”的规定,合同的形式不是主要的,重要的在于当事人之间是否真正存在一个合同。如果合同已经得到履行,即使没有以规定或者约定的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也应当是成立的。如果合同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有效的。
有关劳动合同的形式与合同成立的关系
在我国众多法律中,有些法律明确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典型的为劳动合同。
早在1995年施行的《劳动法》就以第十九条明文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后来的《劳动合同法》又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又作出了人性化的规定:一个月的缓冲期。
一般情况下,劳资双方为建立劳动关系而进行磋商过程中,会对下列基本事项进行口头约定: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和劳动报酬。一旦双方就上述事项达成合意并且开始履行,劳动关系即行建立,这也就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情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也指出:实践中即使是事实劳动关系也是种合同关系,只是口头形式而已。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劳动关系本身具有平等缔结履行和履行过程中单向管理(失衡)的双重性,即一方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如双方订立、履行劳动合同等,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在劳动过程中,用人单位是管理者,劳动者是被管理者,双方是处于管理与被管理的地位,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有人认为,《劳动合同法》旨在消灭事实劳动关系,所以自从《劳动合同法》20xx年1月1日起,国家不再承认事实劳动关系。这样的观点是否能经得起推敲呢?
为了明确事实劳动关系的地位,原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以第二条中提出: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后来又以劳社部发12号文件颁布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针对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的提出了解决方案,在一定程度上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对于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其受到不法侵害时能否获得经济补偿的问题上,劳动部针对海南省人事劳动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请示》做出了《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复函》指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因要求经济补偿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如果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并依据《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上述观点得到了最高法的积极响应:不但各级人民法院在依法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将事实劳动关系比照劳动合同判决用人单位承担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民事责任,最高法在第一次系统地就劳动争议适用法律作出解释时明确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笔者认为,20xx年的《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实际上是对《劳动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的简单重复,故而事实劳动关系的处理在20xx年1月1日前后是没有较大的区别;即便如此这个形式上的“简单的重复”在《劳动合同法》是有着重要的意义的:
首先,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了“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紧接着就以第二款规定了人性化的一个月缓冲期规定;后面又以第三款规就“用工前就订立劳动合同在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劳动关系的建立”问题作出了规定。
其次,《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确立了在“一个月缓冲期”内不签订法定形式的劳动合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我们称之为“缔结劳动合同形式过失责任”),这是我国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后又一次参照英美法系作出的惩罚性的规定,旨在通过增加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方式强迫用人单位必须主动与劳动者订立符合法律规定形式的劳动合同;立法没有将增加工资标准一倍的支付作为行政处罚收入国库而是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彰显了《劳动合同法》鼓励劳动者积极主动维权的立法本意,这就是资方反对《劳动合同法》的原因之一。
笔者认为,制定法律是一项非常严谨的国家行为,所以法律草案的每一个条款都是要经得起推敲的;而《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的出现,是为了第十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三款以及第八十二条服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一条,该法的立法目的为“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而真正要消灭口头劳动合同确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中“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具体体现,使得劳动者维权有了更多的保障。
根据有关部门的统计数据表明,1995年施行的《劳动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劳动合同制度,但由于当时的法律法规对劳动合同制度的规定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强,亦没有对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给予明确处理,导致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二十多年来,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依然较低。建筑业、餐饮服务业中劳动合同签订率只有40%左右,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仅有30%左右,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根据《20xx年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就业质量评价报告》显示,
“中职毕业生中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占12.67%、高职毕业生中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比例为14.5%”。大量的数据表明,在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问题上,用人单位原因占主导地位。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初衷在于指导劳动者合理维权,但是不妨碍个别劳动者“投机倒把”地滥用“第八十二条”。
为了杜绝这一现象,使得“第八十二条”不被滥用,国务院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条例》以第五条和第六条对于用人单位在一个月内和超过一个月的不同时间内提出书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有权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作出了规定。
《条例》指出,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也就是说,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因劳动者的原因未能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单向辞退劳动者并可以拒付一切劳动报酬之外的给付项目,杜绝了劳动者歪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对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条例》规定,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据此可以看出:
1、用人单位通知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之前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分水岭在于自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满一个月;
2、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单位无权随意解除或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只有法定事由出现的情况下才能提出解除或终止;
3、国家对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解除或终止作出了限制性的规定:除《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出现的情况下,只有劳动者拒签书面劳动合同才能解除劳动关系。
从契约角度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符合保护劳动者的立法本意
《劳动合同法》要解决的是“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问题,《实施条例》要解决的是“经用人单位提出,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问题,而对于“劳动者不主动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我国的立法在劳动者普遍处于弱势的国情下还是倾向于宽容劳动者的态度,以彰显“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本意;同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第六条再次明确了无书面劳动合同亦应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精神。
据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有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精神来看,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又不满一年的情形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试用期的期限待定劳动合同,而且除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得擅自解除或者擅自即时解除劳动关系,这样才是符合对劳资双方都依法加以保护的`立法本意;而且通过将用人单位对事实劳动关系的随意解除的民事责任等同于解除书面劳动合同的民事责任,更彰显《劳动合同法》有关“保护劳动者”的立法宗旨。
有关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报酬如何确定的问题
一般来说,双方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后,双方对劳动报酬的约定一般出现三种情形,笔者对于这三种情形如何分别作出阐述: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3、除了上述两种情形外,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有关“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和生效要件”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法》第三条有关“劳动合同全面依法履行”的精神,用人单位应按承诺和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发放劳动报酬。
有关劳动合同的内容与合同效力的关系
根据《民法通则》第六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作为民事行为表现形式之一的订立合同也不例外。那么对于劳资双方有口头约定工资标准的,对该口头约定应当如何认定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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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一庭指出,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部分学者们认为,《劳动法》所称的劳动合同,不仅仅指书面合同形式,包括口头约定。按照这种观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如果有口头约定的,即使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也构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我们从事审判工作的多数同志则认为,劳动关系是一种兼具民事和行政特点的法律关系,既然《劳动法》未作特别说明,那么,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的形式包括口头约定和书面约定两种,如果当事人双方就劳动关系已有口头约定的,亦属于订立了劳动关系而不是所谓的事实劳动关系,只有既无口头约定、又无书面协议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才属于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法》第十八条列举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两种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劳动合同法》在此基础上,比照《合同法》增加了“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
现实中比较常见的是工资标准低、社会保险缺失和工伤概不负责的无效情形,其中最复杂、最普遍的当属工资支付的有关问题。
最高法民一庭指出:包括约定劳动报酬条款在内,劳动合同被整体认定为无效的,或者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劳动报酬标准的,就应当按照本单位的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来支付劳动报酬,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可直接参照适用的标准,亦可参照其他单位同期、相类似工种、类似岗位的工资标准来确定其劳动报酬的数额。比如,某用人单位非法以欺诈、胁迫手段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明显低于正常工资标准,当此劳动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后,该约定劳动报酬的条款亦不得适用,为保护劳动者这一弱势群体的利益,就可以直接适用本条的规定予以解决。「」通常情况下,这种参照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确定的劳动报酬,对劳动者而言,往往是相同性质工作中获取报酬较低的,故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有对劳动报酬作出相对较高约定的,尽量应当按照约定标准来计算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根据其自身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向劳动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在此基础上,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以第八十六条将其扩大为双向责任,即明文规定过错人应向对方当事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劳动合同的无效由人民法院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不能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决定。据此,我国的劳动合同并非当然无效,而是采取宣告无效,即劳动合同(条款)经由人民法院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宣告后才发生不具备法律效力的溯及力。
综述
总之,劳动合同的形式不合法不能否决劳动合同的存在,更不能以此否决劳动合同的效力。对于劳动合同形式或劳动合同内容不合法的,应追究其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而对于双重违法的应分别追究、合并执行。将事实劳动合同按照“不满一年”和“超过一年”分别视为“期限待定的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更加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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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规定,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就能退休。那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可以成为劳动合同关系的主体吗?或许很多劳动者对此都不是太了解。接下来,就让我们通过对案例的介绍,一起看了解相关知识。
案情:
原告胡某系当地的个体诊所的医生,因多年从事中医,具有一定的中医技术和经验,19××年3月被告某乡卫生院为了填补其医生力量的不足,将当时已经66岁的.原告聘为本院的医生,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只是口头言定了工资每月多少钱。20××年7月原告在上班期间,突发脑中风疾病,当时到被告处治疗,后又到其它地方进行治疗,但原告至今未能痊癒,丧失了继续工作的能力。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医院支付医疗费、护理费及医疗期间的工资等,而医院则不同意支付,期间原告还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劳动仲裁部门以本案不属劳动争议为由不予受理。故原告于20×年10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承担各种费用。
评析:
针对上述情况,法院应如何处理,主要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理由是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退职退休暂行办法,对限制和丧失劳动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在年龄上作出明确规定,该《办法》规定,男满六十周岁,应该退休。本案中原告虽然具备从事医务的身体条件,具备继续工作的能力,但从法律意义上讲,已不具备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只能签订劳务合同。据此,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劳务合同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和保护,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劳动合同方面的法律规定来支付各项费用,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诉请正当,法院应予支持。理由是原、被告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原告虽已年过退休年龄,但其从事中医工作来说完全能够胜任,仍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国务院颁布的退职退休暂行办法虽规定了60周岁的退休年龄,但这种规定主要侧重于对劳动者的保护,且法律未明确禁止超过60周岁的人参加工作,也未明确规定超过60周岁的人不能成为劳动合同的主体,如果劳动者尚具备完全劳动能力且其自愿参加劳动,用人单位又自愿聘用,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仍属劳动关系,应受到《劳动法》的调整和保护,故对原告依照《劳动法》规定要求被告支付各种费用的诉请法院应予支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我国法律并没有对超过退休年龄的人能否成为劳动合同关系的主体这一问题作出明文规定,在实践中,还是要根据具体情况才能作出准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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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鉴于乙方为特殊劳动关系人员,不具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本市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就临时用工事宜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书,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为 个月,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至 年 月 日终止,本合同期满前甲乙双方均未提出终止本合同,本合同自行向后顺延一个月,以此类推;如一方提出终止本合同或续签新合同的,即视为本合同的终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条 乙方承担的工作内容、要求为:
1.乙方的工作岗位:
2.乙方应履行甲方规定的岗位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第三条 甲方安排乙方到 工作,因甲方生产经营需要加班、轮班、换班的,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按照规定支付加班费。
第四条 乙方认为,根据乙方目前的工作能力和健康状况,能依据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约定工作内容、要求、方式为甲方提供服务,乙方也愿意承担所约定工作内容,并承诺无条件接受甲方对乙方工作岗位的调整。
第五条 乙方负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乙方负有保护义务的商业秘密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一些内容:
1.技术信息。技术信息的范围一般包括技术方案、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导、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等;
2.经营信息。经营信息的范围一般包括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不公平的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的及标书内容等。
3.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如在缔约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的秘密」和有关协议的约定「如技术合同等」对外应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等。
第六条 甲方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的标准、方式及工作时间的安排:
1.甲方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的标准按天计算90元/天,每天工作时间为8小时,超出8小时加班的加班费为15元/小时,没有节假日,上一天班拿一天报酬。
2.由甲方直接按月支付给乙方「含国家及本市规定的津贴」,具体以甲方的支付凭证为准。
第七条 乙方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甲方依法代为扣缴。
第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自然期满的;
2.双方就解除本合同协商一致的;
3.乙方由于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的。
4.乙方的个人信息属性发生变化,已不属于特殊劳动关系的。
第九条 甲、乙双方若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仅需提前一周通知另一方即可。
第十条 本合同终止、解除后,乙方应在一周内将有关工作向甲方移交完毕,并附书面说明,如给甲方造损失的,应该根据甲方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约定,由聘用方另行安排除社会保险以外的其他福利保障计划,用于乙方的特殊保障和慰问补偿。
由甲方为乙方购买一份意外伤害保险,用于乙方在为甲方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的.补偿。
第十二条 乙方同意医疗费用自理,医疗期内甲方不支付任何报酬。
第十三条 依据本合同第九条、第十条约定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双方互不支付违约金。
第十四条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直接向六合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1.甲方合法的规章制度「如员工手册、规章制度」均属本合同的主要附件,其效力与本合同条款同等。
2.乙方不及时将个人信息属性变动通知甲方的,视作本合同终止,且甲方有权向乙方追溯因此而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 本合同首部甲、乙双方的通讯地址为双方联系的唯一固定通讯地址,若在履行本合同中双方有任何争议,甚至涉及诉讼时,该地址为双方法定地址。若其中一方通讯地址发生变化,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造成双方联系障碍,由有过错的一方负责。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劳动关系合同15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身份证号:
户籍地:居住地:
联系电话:
第一条鉴于甲乙双方于年月日订立的《劳动合同书》,约定的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但由于,主动提出,甲乙双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及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前提下,达成如下协议,双方须共同遵守。
第二条甲乙双方同意解除于年月日订立的《劳动合同书》,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就此解除,劳动权利义务即时终止。
第三条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经济补偿金及各项补助(补贴)等共计人民币元(¥元),具体费用明细见附件二。
第四条对于前述约定的费用,乙方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之日起三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户名:,账号:,开户行:。)。如乙方尚拖欠甲方债务的,在支付时一并抵消。
第五条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甲方应当向乙方出具离职的相关证明;十五日内,甲方为乙方办理人事档案转存及社保关系转移手续。
第六条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本合同签订并履行完毕后,双方劳动债权全部结清,双方此后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纠纷。
第七条甲乙双方均不能就任何劳动争议问题向对方主张权利,提出劳动仲裁申请或诉讼,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元,并赔偿损失。如果系乙方违约的,还应当如数退还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前述全部费用。另,劳动关系解除后,任何一方均不能做出有损对方声誉、利益的行为,否则将视为违约。
第八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一份交由人社部门备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甲乙双方就本劳动合同中涉及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发生争议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送达时的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作如下约定:
1.甲方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乙方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
2.前述地址适用范围,包括双方非诉时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本合同发生争议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民事诉讼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3.任何一方的送达地址需要变更时应当履行通知义务,通过的方式通知对方,确保对方知悉。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双方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
十一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如通过协商无法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纠纷。
十二条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对本合同项下条款文义有充分理解和把握,知悉所享有的权利及应承担的义务及违约后将承担的责任,且不存在重大误解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
第十四条本合同附件。
附件一: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二:费用明细表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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